北京市崇文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
(2003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一 总 则
第一条 北京市崇文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(简称北京市崇文区文联,以下称本会)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崇文区委员会领导下,由崇文地区文学艺术工作者和群众文化工作者为主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的重要力量。崇文区文联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、教育人民的作用,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文学艺术事业,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,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,为促进社会进步按照艺术规律和特点开展各项活动工作。
二 任 务
第四条 本会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(学会、研究会)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指导的职责,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本会促进各专业委员会(学会、研究会)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项活动;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,坚持创作的正确方向,弘扬主旋律,提倡体裁、题材及艺术风格的多样化,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社会生活,支持和组织会员进行文艺实践、艺术交流。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,不断壮大会员队伍。对文学艺术各方面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六条 积极配合政府文化行政部门,密切与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合作,为正确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、繁荣和发展我区群众文化生活共同努力。
三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,由各专业委员会(学会、研究会)组成,实行入会、退会自愿原则。
第八条 凡在本区区域内组建的文学艺术委员会(学会、研究会)应遵守本会章程,提出书面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
第九条 自愿退会,非自愿退会及终止会员资格均由理事会讨论决定,并以适当方式对退会予以宣布,取消会员资格。
四 组 织
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代表大会由各专业委员会(学会、研究会)按规定的名额协商推选及本会特别邀请产生。理事会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协商,民主选举产生。 理事会的理事任期内不再担任本会或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时,则实行自然替换—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为接替人选,并报区文联备案。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,理事会闭会时由主席团代行职权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,秘书长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主席团的决议、决定,处理日常会务工作。文联的荣誉职务和艺术顾问由理事会聘任。
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,其中一人担任监事长。监事会督促本会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及《章程》的规定开展活动;对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和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。并对违法、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。
五其他
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:1、国家财政拨款 2、社会及会员捐赠 3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,本章程条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崇文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
二○○四年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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